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一、轉移商品責任風險、減輕財物損失。 二、符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 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三、增加國際貿易商機。 四、提昇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五、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實現企業社會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二、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一條之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另予以給付。 但 (一)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之抗辯或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事前經保險公司同意者,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給付。 (二)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公司將不負償還之責。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產品種類分為有形產品、完工責任兩種。 一、有形產品: 承保各類已交付社會大眾消費(含贈品)之有形產品均可承保。 所謂「產品」係指由被保險人設計、生產、飼養、製造、裝配、改裝、分裝、基供、處理、採購、經銷、輸入的產品,包括該產品的包裝與容器。 二、完工責任(Completed Operation): 承保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對其所銷售之被保險產品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服務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因服務之缺陷造成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之賠償請求。本項需以特別約定加批「完工責任保險(Completed Operation Liability Insurance)附加條款」始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