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建築物供居家使用,並以建築物及其內動產為主要保險標的物之商品。
財物損失、裝潢修復費用、清除費用、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臨時住宿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生活不便補助金、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及財物損失、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
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規定: 建築物:係指建築物本體及裝潢。 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住宅內動產係指: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傢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1)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 (2)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
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承保住宅建築物毁損滅失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費用。(1)若為火災事故導致,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新台幣五千元,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2)若為地震事故導致承保損失,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二十萬元。若因保單所定承保危險事故發生而未達承保損失之程度,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且經政府機關張貼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色危險標誌)並核發書面通知者,基本地震保險給付臨時住宿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但於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依產險公會之解釋,航空器係合法領有牌照之空中運輸交通工具;機動車輛係指合法領有牌照並行駛於公路、市區道路或軌道上之路上運輸交通車輛(但工業用之挖土機、怪手等非運輸工具則不含在內)。
可以。但因承租人不是所有權人,須投保建築物內動產即包含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係以房屋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最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保險金額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的「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的計算公式估算,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使用面積(僅建築物本體,不包括動產及裝潢)。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一般而言所有權人對 其所有之財物因所有關係而享有保險利益;抵押權人對其抵押財產,因抵押關係而享有保險利益;企業主對其待銷貨物之預期 利潤,具保險利益;基於法律對第三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者,亦有保險利益。
向銀行貸款而購買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住宅火災保險,在火災保險理賠實務上,對於設有抵押權人之保險單的理賠案件,依據火災保險抵押權條款規定,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如仍有餘額時,該餘額應給付予被保險人。
貸款金額,通常包含土地及建築物的金額,然土地不會因火災而毀損或消失,故一般來說,投保火災保險其保險金額僅計算建築物之價值即可。理賠時,會以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所需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另外還需考慮保險金額是否為足額,如有不足額時,則需按比例分攤。故並非投保多少保額就是理賠多少金額。
(1)發生火災保險事故時,因生命無價,首先應注意自身之安全,並逃離至安全地方,立即撥打119通知消防單位。 (2)因為發生火災事故後,有可能涉及刑法上之刑責或民法上之賠償責任,故必需於相關機關(檢、警、消防)完成調查、鑑定後通知清理時,始可清理之。此外,依保單基本條款之約定,被保險人除為避免擴大損失而為必要之緊急措施外,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並維持現狀,以便後續本公司派員查勘確認相關損失。 (3)若一時找不到保單無法確認投保那家保險公司時,可先詢問貸款銀行或撥打所投保公司免付費電話;若為本公司保戶,則請撥中國信託產險客戶服務專線0800-075-777。 (4)保險事故發生,應於知悉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5)本公司在受理被保險人理賠申請後,將立即安排專人協助後續理賠處理相關事宜。
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者,謂「足額保險」。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載明,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保險價額,則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倘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足額保險,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全部給予補償。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謂之不足額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若為不足額保險,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換算來補償。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至超額保險,為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
(1)承保地震震動,或地震引起的火災及爆炸,或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造成房屋『全損』的損失,每戶賠償最高額度以保險金額為限,且不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 (2)臨時住宿費用,每戶補償新台幣20萬元。但承保住宅建築物因保單所定承保危險事故發生而未達承保損失之程度,但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且經政府機關張貼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色危險標誌)並核發書面通知者,給付臨時住宿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前述臨時住宿費用於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其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