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指企業、團體或機構於從事營業或舉辦活動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傷害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種類別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包含下列類別,要保人得依需求擇一投保: (一)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三、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一)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2.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3.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 (二)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三)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四)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五)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四、例如: (一)大飯店玻璃門透明,未作適當之警告標示,使客人撞傷。 (二)KTV、MTV逃生設備簡陋,逃生通道阻塞,使客人在火災發生時無法逃離而喪生。 (三)餐廳服務生不慎將熱菜倒在客人身上,使客人受傷。 (四)百貨公司、賣場滑濕,使小孩摔倒而受傷。 (五)遊樂場因機械保養不良、斷裂,使客人摔傷。 (六)辦公室吊燈年久鬆動,掉下來打傷訪客。 (七)服飾店發生火災,延燒至左右鄰居之房舍。 (八)超級市場之冷凍庫漏電,造成客人受傷。 (九)工廠發生爆炸,傷及隔壁工廠及過往行人。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二、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一)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2.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二)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三)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四)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五)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三、不保事項 下列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產品責任—因出售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致。 (二)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三)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損所致。 (四)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五)污染責任—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 (六)專業責任—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致。 (七)託管責任—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 (八)契約責任—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九)因經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 (十)因故意行為所致。 (十一)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 (十二)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現行法規規定以下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在放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內政部101.2.1台內營字第1000810409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0192082號令修正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各縣市政府規定投保保額不同可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