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保險類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因何種情事之下,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
    一、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負保險賠償或補償之責: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 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前之交通事故則均不得申請)

    二、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的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例如: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駕車不慎與他車發生擦撞,可以先行私下和解,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依照現行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十五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遇有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的時候,被保險人應該立即請當地的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在五天以內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經過情形、被害人有關的資料、證人有關資料及憲警單位名稱及處所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經由憲警單位處理,保險公司可以藉此瞭解肇事的情形以及責任的歸屬,從而認定其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應負的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逕行與對方私下和解,就等於承認了自己的肇事責任,保險公司便無從判定肇責將產生理賠爭議。再者,依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的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保險人不受拘束。
  • 汽車保險的種類有那些?
    汽車保險的種類基本上可區分為:
    (一)任意保險:
    1.汽車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與乙式)。
    2.汽車竊盜損失險。
    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包括人身傷害與財物損失)。
    4.旅客及僱主責任保險(營業用車輛適用)。
    5.其他特約保險。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任意保險所提供的保障較大而且多樣,消費者可依個人的需求選擇投保,同時也可以加保其他特約保險,更增加行車安全的保障。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屬於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的政策性保險,其保障的內容範圍是有限的,凡是汽、機車所有人均應依規定投保本保險。
  • 何謂汽車保險之被保險人?將車子借給朋友或親屬而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汽車保險之被保險人之範圍:

    在車體損失險方面:
    (一) 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
    (二)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
    (三)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在第三人責任險方面:
    (一)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二) 列名被保險人所雇用之駕駛人及其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因此,事故發生時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若不為原被保險人,根據其出險之險種,只要在上述範圍內都符合汽車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保險公司依約賠付後,亦不再向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 車體險為什麼要有「自負額」的制訂?可以選擇其他的「自負額」投保嗎?
    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份負賠償責任。「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目前,無論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且基本自負額將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含)以後新台幣7,000元,汽車竊盜損失險亦有自負額的規定。除基本自負額外,被保險人亦得選擇較高之自負額。當然,較高之自負額,其保險費亦將相對的降低。
  • 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時切勿慌亂,應立即打110電話向警方報案並撥打本公司24小時0800-075-777免付費服務電話,本公司將會視情況派員至現場協助客戶處理。如有人員受傷之交通事故,應儘速將傷者送醫急救。為配合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要,應保留現場,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 車禍後要如何辦理理賠申請?
    本公司理賠管道多元化,可依下列管道申請:
    1. 被保險人或代理人臨櫃申請。
    2. 修理廠代辦。
    3. 傳真申請。
    4. 網路或e-mail。
  •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有那些應變處理事項?
    一、打開車輛閃光黃燈,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於事故處理結束後應立即拆除),以保護現場。撥打一一○報警與一一九或一一二請求救護。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利用蠟筆、堅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圈繪傷者倒地位置後,將傷者送醫急救。

    二、交通事故有人傷亡時,於警方未處理完畢前,切勿移除汽車及現場遺留有關跡證,並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拍照。若汽車因緊急送傷者就醫時,亦請先標繪汽車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三、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應設法蒐集其車號、車種、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參考。

    四、交通事故如果無人傷亡時,且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痕跡證據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並報告警察機關。
  • 被保險汽車中之乘客是否屬於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賠償對象?
    汽車保險中所謂的第三人係指被保險汽車以外之受害人,對於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受有體傷時,應屬乘客責任險之承保範圍。為保障乘坐於被保險汽車之人身安全,除了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外,應再附加承保乘客責任險,才能有雙重的保障。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肇事賠償責任基礎不考慮是否有過失,即採無過失責任基礎。 受害人範圍包括肇事汽車以外之第三人及肇事汽車車上乘客。 給付範圍及保險金: 每人體傷最高二十萬元。 每人失能依失能等級姶付,最高至二百萬元。 每人死亡定額給付二百萬元。 每人體傷及死亡最高給付二百二十萬元。 每一事故無累計給付上限。
  • 汽車所有人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到期未續保時,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 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是否一定要有警方處理,保險公司才會予以理賠嗎?
    現行自用汽車共同條款第十五條之規定: 「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 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從本條文可明確的看出,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警察機關處理。 不過,由於汽車險之出險頻率相當高,且有時事故無法即時要求警方到現場處理,或事故地點係發生在屬非道路範圍內而遭警方婉拒受理時,除保單條款明定須經憲警處理之規定外,保險公司將會依當事人提供之相關資料(如現場照片、車輛受損照…等)進行車輛受損處的比對與訪談查證,經確認無道德危險存在後,仍會予以理賠。惟對於重大車禍或有人員受傷之車禍案件,由於牽涉到肇事者及責任的問題,因此若能透過具有公信力之警方記錄作為肇責與理賠之研判依據,則能減少理賠後續處理的紛爭。
  • 機車或汽車強制險保險已過期了,生效日可以回溯嗎?
    若是您的機車或汽車保險過期了,生效日不可以回溯,僅以您續保當日為生效日,中午12時以後, 利用網站投保 , 則延至次日中午 12 時生效 ,請您馬上上網進行續保作業,以免受罰。
  • 機車強制險若無肇事紀錄,第二年續保時可否享有減費折扣?
    機車強制險目前不實施有無肇事理賠記錄而加減費措施。詳細條文請上網至財政部保險司查詢。
  • 投保汽車保險時,保費可以無賠款減費嗎?機車保險也可以無賠款減費嗎?
    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費係採 從人因素,即依照被保險人之年齡、性別區分係數、過去之承保紀錄、賠款紀錄來計算保費;有賠款紀錄者依次數加費,如果承保紀錄完整並無賠款紀錄者,亦可相對的減費。機車保險費計算則較為簡單,係採重型與輕型機車來區分保費,並無施實無賠款減費之規定。
  • 我的車子保了「全險」,全險是什麼都有賠嗎?
    實際上所有的保險並無所謂的全險(All Risks)還是有某些不保項目;在汽車保險中,一般人誤解所稱之「全險」就是除了強制險外,還保了車體損失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險。縱使保了上述之險種,還是有約定的除外不保事項或保險金額之限制,所以千萬不要有已經保了保險而忽略了危險的防範。
  • 何謂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是指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致使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賠償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詳細請閱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
  • 何謂車體損失險?
    簡單的說車體損失險就是保障自己車輛的保險,被保險汽車因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導致之損失,由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責任。依其承保範圍不同,一般可將車體險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車對車)等三種。
  • 強制車險理賠應具備哪些文件?
    一、 傷害醫療給付
    1. 理賠申請書。
    2. 受益人身分證明。
    3.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 合格醫師診斷書。
    5.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6.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二、 失能給付
    1. 理賠申請書。
    2. 受益人身分證明。
    3.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 合格醫師開具之失能診斷書。
    5. 同意複檢聲明書。

    三、 死亡給付
    1. 理賠申請書。
    2. 受益人身分證明。
    3.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 死亡證明書。
    5.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 自己騎機車摔倒受傷,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
    駕駛人無法獲得理賠,乘客可以受到保障,因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駕駛人,若欲加強駕駛人的保障,可加保乘客責任險或機車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 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時該怎麼做?
    一、如果受害人或同行的親朋還有報警的能力,應儘速報警及請救護車前來處理及救助,並儘可能記住肇事逃逸汽車的牌照號碼,逃逸方向,特徵(如廠牌、顏色等),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並協助警方破案。

    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無法報警,也請路人或附近商家(或住家)發揮道德勇氣,協助報案及送傷者就醫及設法記住肇事汽車的車號及特徵,提供前來處理之憲警人員,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因何種情事之下,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
    一、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負保險賠償或補償之責: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 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前之交通事故則均不得申請)

    二、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的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例如: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申領強制汽車保險的保險金之後,可否向加害人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但受害人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可向加害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大於本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者,仍可依法向其求償。
  • 就強制汽車保險的保險金性質而言,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與加害人和(調)解時,有那些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 因為本保險之給付範圍僅限於受害人之體傷、失能或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例如汽、機車或房屋毀損之損失),所以如果和(調)解之賠償金額如果包括該財物損失,建議在和(調)解書中明確記載。

    二、 瞭解加害人使用管理之汽車是否已投保強制險及在和(調)解之前是否已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及申請之金額。
    (一) 若肇事汽車肇事時有投保本保險時:
    1. 保險公司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或其遺屬, 該保險金依法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該給付之保險金。
    2. 若受害人申請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 者,保險公司僅於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該已賠償 金額後之餘額,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或其遺屬。至於 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公司應於本法規定 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歸還被保險人。但該被保險人先 行賠償之金額,如果受害人或其遺屬與加害人或被保 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予受害人或 其遺屬。所以在和(調)解時,對此點應特別注 意。 3. 如果被保險汽車除了投保本保險之外,另有投保「汽 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即任意性的商業保險),且和 (調)解之賠償金額大於本保險給付標準,被保險人 (加害人)需使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請被 保險人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有關「和解之 參與」之規定,於和(調)解時先通知保險公司參 與,以免事後發生理賠爭議。
    (二) 若肇事汽車未投保本保險者,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1.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之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 務人之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2.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