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險法107條修正,未滿15歲以下兒童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最高以69萬為限,保戶於投保或續保時,本公司將重新核算本公司與產壽險同業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額,若累計總額已達或超過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限額,本公司將婉拒承保或續保。
保險法107條修正條文
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如下:
(1)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您有補足喪葬費用保險限額缺口,請洽詢本公司各分支據點,亦可撥打本公司免付費專線0800-075-777或與您的服務人員聯絡。
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