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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須知

茲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约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敬告要 (被)保險人 (下稱 貴客戶)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保時,業務員將主動出示登錄證、告知授權範圍,並提供審閱之保險單條款。為明瞭投保的内容,貴客戶請務必要求業務員出示相關文件並詳细告知,以確保本身的權益。


二、告知義務: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 貴客戶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可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知悉後一個月內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貴客戶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责任,並可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須退還已缴的保險費,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除外責任/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對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此外,在保險單條款中會有詳细的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貴客戶請務必詳閱。


四、貴客戶對於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方式及限制 :
(一)權利行使:
1.被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時,貴客戶或受益人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保險契約之約定與程序通知本公司。

2.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契約變更、解除及终止:貴客戶得随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解除及终止 保險契約,但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五、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及理賠責任:
(一)權利及義務: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應依約定向 貴客戶收取保險費,並出具保險單暨正式保險費收據。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二)理賠責任:本公司應於收齊理賠申請及所需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而致未於十五日內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遲延利息。


六、本公司對保險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向貴客戶收取相當之保險費,於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保險契約约定負賠償責任。


七、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任何費用及違約金予本公司。


八、本保險商品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本公司所銷售之有效保單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該基金之動用條件並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九、因投保契約所生紛争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貴客戶因投保之保險契约發生争議,可以向本公司 (免費申訴電話:0800-075-777)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申訴。


十、本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及各項權利義務细節皆已登載於保險單條款,請貴客戶務必詳细審閱。貴客戶可向本公司索取保險單條款審閱,或於本公司網站 ( https://www.ctbcins.com )進行保險商品簡介瀏覽。( 總公司地址:台北市許昌街 17 號 18 樓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