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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行動裝置之原機維修或置換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中國信託產物行動裝置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中國信託產物行動裝置保險(分期交付甲型)電池維修置換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承保之行動裝置因電池容量低於約定之置換標準致無法正常運作時,被保險人至遲應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將前述行動裝置送至指定維修中心,本公司得以原機維修或置換方式進行理賠。理賠次數與主保險契約併計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累計最高賠償次數為限。
契約條款請按此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