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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裝置保險電池耗損,保險標的物之維修或置換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中國信託產物行動裝置保險(分期交付型)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中國信託產物行動裝置保險電池耗損附加條款(分期交付B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裝置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電池異常耗損致無法正常運作時,被保險人至遲應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將前述行動裝置送至指定維修中心,本公司得以原機維修或置換方式進行理賠。本附加條款之理賠次數,含於主保險契約理賠次數內,不另增加。
契約條款請按此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