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求償賠意識普遍以及風險轉嫁觀念日漸攀升,技術顧問機構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本保險商品提供建築師、技師、消防師(士)提供專業服務時,提供責任風險轉嫁的配套措施,且符合主管機構之合約要求。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執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或發現期間初次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所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原因或事實時,視為一次事故。本公司對於一次事故所衍生之數個賠償請求,以第三人最先提出賠償請求時點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事故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以「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生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所載「追溯日」以前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執行業務致其家屬或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製造、銷售、供應或維護之產品或貨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安排或提供財務、金融、保證或保險之資訊,或對上述事項提供諮詢或意見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或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工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與他人合營或合夥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罰款或違約金。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因被保險人之譭謗、中傷或抄襲、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侵害版權、商標、專利;圖說、文書資料或證件之毀損或滅失及其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使用之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各型車輛、船隻、航空器及營業處所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 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 所致之事故,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九、因下述原因所致網路及電子資料損失,其同時或先後發生涉有其他原因或事件時,亦同:
(一)網路損失。
(二)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十、直接或間接因任何傳染病、病毒、細菌或其他微生物(無症狀)及世界衛生組織或任何政府機構宣布的大流行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