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商品是提供保全業雇主為保全人員增加一份安全的保障,因執行保全勤務及保全服務契約發生意外事故時,導致保全人員或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其雇主可由此保險商品轉嫁承擔風險並降低損失。產生理賠責任時,給予雇主保障,由本公司負擔其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保全業務,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之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服務契約時因疏忽或過失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裝設於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處所之保全設備,因設置、維修或管理不當發生意外事故。
(三)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七)因被保險人非因執行保全業務,或因免費提供保全服務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被撤銷資格或被撤銷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致者。
(九)因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未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採行安全防護措施或設置保全設備所致者。
(十)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業務機密所致者。
(十一)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十三)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