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
一、家庭財物損害保險、房屋延燒責任保險、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三、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四、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五、家事代勞費用保險。
要保人對於前項除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外之其他各款承保項目得就全部或部分選擇投保之。
要保人投保之項目若含第一項第一款家庭財物損害保險且保險標的物為住宅建築物時,自動涵蓋第四章住宅玻璃保險。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八、水漬
九、自動消防裝置滲漏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房屋延燒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住宅玻璃保險
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並載明於要保書上標的物地址之建築物,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致建築物毀損滅失時,就第八十條所列舉之費用項目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三大類危險事故同時或分別約定之:
一、基本事故: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機動車輛碰撞
(五)航空器墜落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 七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 八 ) 竊盜
( 九 ) 水漬
( 十 )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
二、地震事故
三、颱風及洪水事故
前項第二款所列地震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一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辦理。第三款所列颱風及洪水事故,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再度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視為另一次事故辦理;洪水退去七十二小時後,再度發生洪水時視為另一次事故辦理。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第八章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家事代勞費用保險
本公司對列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遭受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列名之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產生實際之僱傭費用,每日依照雙方約定並記載於保險單之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額內給付「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被保險人若能證明其住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家庭財物損害保險
不保之危險事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對於下列因水漬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
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
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
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對於下列因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自動消防裝置本身之毀損。
三、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四、下列各項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費用:
(一)磚、石或混凝土基礎,包括機器、鍋爐、發動機等之基礎。
(二)在平面以下之樁材、管線、溝渠等。
五、照像軟片、記錄帶之毀損;但其未使用前本身之價值,不在此限。
◎房屋延燒責任保險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住宅玻璃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所述之事故。
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三、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四、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六、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動力車輛(不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慢車)、飛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
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家庭災害費用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住宅建築物毀損滅失所支出之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所致者。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所致者。
三、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所致者。
四、因火山爆發、地下發火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所致者。
七、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所致者。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八、因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九、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第七十八條颱風及洪水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第七十八條地震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一、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者。
十二、建築物於翻造或修建中,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致者。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發生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其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五、保險標的地址載明於保險單之建築物已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所發生之竊盜、強盜或搶奪損失。
◎家事代勞費用保險
無。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