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險標的物在約定區域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運送、暫存、展示等情況下,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域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就下列承保項目分別或同時投保之: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七天為限,但得經本公司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
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之同意,於加繳保費後由本公司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財物之毀損或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受託或受託寄售之財物。
二、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三、文稿、圖樣、紙樣、圖畫、圖案、模型。
四、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五、各種文書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六、運送保險標的物之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船舶、飛機等。
七、動物、植物。
八、已裝載於船舶或未完全自船舶卸載或受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之進出口貨物。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以及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焚燒。
二、火山爆發、地下發火以及不論意外與否由於森林平野或叢草之焚燒。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強內霸佔、征用、沒收、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非法運送、海關沒收、檢疫所之破壞。
四、保險標的物使用不當致逾越其承受量或負荷而造成保險標的物的本身之損失。
五、保險標的物屬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六、標的物本質或自然耗損、固有瑕疵、腐蝕、沖蝕、蟲蛀。
七、鍋爐、蒸氣管、蒸氣引擎等爆炸,破裂而致本身毀損。
八、事故發生而無法舉證之損失。
九、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十、包裝不良、捆紮不當及誤取錯拿標的物之損失。
十一、任何附帶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要保人、其家屬或其負責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十三、標的物試驗(試機)之損失。
十四、竊盜行為之損失。
十五、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