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於承攬運送貨物在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致生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予以補償。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毀損滅失責任,以受運送之貨物在本保險契約承保運送地區及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所致之直接損失為限。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分為下列甲式、乙式二種,被保險人得就下列承保範圍擇一投保。
甲式: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乙式:本保險契約僅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火災、爆炸及承載貨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碰撞或翻覆所致運送之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託運物以合法財物為限,但本公司對下列財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
二、圖畫、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三、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各種文書證件、帳簿、債權憑證、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五、爆炸物。
六、動物、植物。
七、蛋類。
八、冷凍貨物、冷藏貨物。
九、貨櫃。
本公司不負責賠償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運送人賠償責任:
一、使用價值或市場價格之損失。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因運送遲延所致之損失。
六、因貨物固有瑕疵或包裝不固所致之損失。
七、貨物短少或任何不明原因所致之損失。
八、因竊盜所致之損失。
九、對於因貨物受油類或其他貨物接觸污染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十、因貨物之特性致重量減輕、腐化、醱酵、長黴、生銹、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者。
十一、貨物存放於倉庫、堆棧或其他建築物內之損失,但正常運輸途中必須之臨時儲存不在此限。
十二、運送工具超載(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超速。
十三、當運送工具非為密閉式貨櫃車或箱型車種者,不論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水濕所致之損失。
十四、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
十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違法行為、無照駕駛、越級駕駛或因酒類或藥劑影響所致之損失。所稱因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六、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
十七、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損失。
十八、因核子分裂、鎔解或幅射作用所致之損失。
十九、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十、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二十一、因電腦病毒或駭客行為所致之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之責:
1.資料、程式或軟體之毀損滅失;
2.資料無法取用,軟體、硬體或積體電路之功能故障;
3.前兩款所致之營業中斷損失。
二十二、若承保範圍為乙式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運送人賠償責任:
1.裝、卸運送物所致之損失。
2.吊運運送物所致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