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火災保險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
(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皮草。
(八)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九)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住宅玻璃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
(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四、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三)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四)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六)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八)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