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因應113.06.27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5號函,說明第四條 113年7月1日前已生效而於113年7月1日以後續保之非保證續保之契約,保險公司若同意續保時,亦得依說明三原則辦理續保,且原簽訂之保險單條款僅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新契約。
二、本公司個人傷害保險新契約之受理作業截至民國113年06月30日24:00止,受理之保險生效日不得晚於民國113年6月30日24時。限採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先行報備要保文件(要保書及KYC加蓋保經、代受理及簽署章及保險費繳費證明(含信用卡授權書)。並於113年7月1日17:00前正本文件送達本公司各分支機構並完成核保受理章之用印。
三、依說明一,「晶采人生」、「晶采人生_經濟型A版」、「晶采人生2.0」及「安心樂意」等個人傷害保險專案於113年7月1日前已生效而於113年7月1日以後續保之契約,保險公司若同意續保時,亦得依原簽訂之保險單條款辦理續保。已斷保之保險契約不適用之。
四、後續相關商品推出後,將另行公告。
五、前述說明,各業務通路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