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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107 條、107-1 條文及本公司作法說明
一、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 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 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 107-1 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 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 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公司作法說明 1.個人型傷害險商品、旅遊傷害險:保單生效日被保險人若未滿 15 足歲者,不承保身故給付。 2.團體型傷害險商品:如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須已年滿 15 足歲,始能給付身故保險金。 3.個人或團體傷害險保單於到期辦理續保時,如被保險人有體況變化且已達聲請受監護宣告程度 (無論是否提出聲請),或過去一年新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通知中國信託產險重新審核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