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正式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規定年滿14歲才能騎乘微電車且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111年11月30日起,微電車要投保強制險、領牌、掛牌、才可以上路喔!
應備文件:
(一)車輛登記所有人之基本資料
(二)微電車資料:
保險期間與保險費:
(一)新車 : 投保3年期
(二)已使用中的車輛:根據出廠年月來計算強制險保期,出廠年月可查看出廠證明或來歷證明。
保險期間 | 保險費 | |
---|---|---|
1年期 | 563元 | |
2年期 | 971元 | |
3年期 | 1,358元 |
資料來源:強制險費率表(微型電動二輪車)
強制險投保流程:
說明:
微電車掛牌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開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二)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辦理時有效期間30日以上)。
(四)來歷證明:出廠證明或海關進口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五)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六)雇主同意書(移工購買全新車須檢附,使用中車輛免附)。
微電車實車查核:請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微電車牌照規費:
(一)號牌1面300元。
(二)行照1枚150元。
各產險公司從111/11/28開始就可以受理保戶投保,但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自111/11/30施行,所以,強制險的生效日最早為111/11/30。111/11/30前已使用的微型電勤二輪車投保強制險後,您第一次收到的強制險電子式保險證會加註是以領牌日為生效日;待您實際完成領牌後,將再提供第二份強制險電子式保險證,會以「實際領牌日」為生效日。
保戶可至本公司分支機構、洽業務員或簽約合格招攬通路辦理要保。服務電話:0800-075-777
服務據點連結 http://192.168.112.165:8081/contact/office
投保前保戶應先準備要保書、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車輛來歷證明。完成投保後,保險公司會依投保時所留存的手機號碼或Email提供電子式保險證,如有紙本保險證需求,可另洽保險公司申辦提供。
國產車是指:國內製造車輛之出廠證明;進口車是指: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無出廠證明可洽原購買經銷商出具出廠證明及車架號碼。若原購買經銷商或製造廠歇業可就近洽詢以下經銷商尋求協助。
https://www.mvdis.gov.tw/files/m3/car/eBicyclesDoc/storeList.pdf
是以「出廠日期」來判斷應投保的保險期間。
一般情況·出廠證明會登載年月,倘因年份久遠或型式老舊等特殊情形僅登載年份時,其月份依投保當月份填寫。
新車:強制險投保3年期。
已使用的車輛:根據出廠年月來計算強制險保期,出廠年月可查看來歷證明。
出廠未達1 年之已使用的車輛:強制險可選擇2年期或3年期。
出廠1年以上之已使用的車輛:強制險可選擇1年期或2年期或3年期。
投保三年期保費1358元(平均一年約453元);
投保二年期保費971元(平均一年約486元);
投保一年期保費 563元。
車輛是111年5月出廠,如果111年11月30日投保強制險,屬於已使用未達一年之車輛,至少應投保二年期強制險,保費971元。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文施行後2年內「投保」並「領牌」,因此,依契約批註條款約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強制險的保險期間是從這輛微型電動二輪車「完成領用牌照日」起算。 所以,投保後要記得趕快去完成領牌和掛牌哦!
溫馨提醒您:
微型電動二輪車在投保強制險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登記、領牌程序未果,且未於監理單位指定期間內改善並完成領牌程序者,產險公司將於接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通知之翌日起二周內辦理全額退費。
車禍發生時,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冷靜,記下「車號」,並且注意重點如下:
一、打開車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以免後方車輛追撞。
二、打電話(110)報警(請警察到現場處理,除了維護交通秩序以外,重要的是取得警方開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三、協助救護傷者,並且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性。
四、事後以電話 / 書面通知本公司。
理賠服務專區 http://192.168.112.165:8081/claim
強制險理賠項目與金額不會因為車輛種類不同而有差異,強制險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失能給付按失能等級最高200萬元、死亡定額給付200萬元。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而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因自摔、撞電線桿或擦撞行人而受傷,因交通事故無涉及其他車輛,而駕駛人非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故無法賠償。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道路交通安全。強制險會依法提供受害人保障,但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仍應遵守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不得載人。
強制險會依法提供受害人保障,但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仍應遵守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投保強制險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爱強制險之保障;但若曾經投保過強制險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肇事,而於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再續保,受害人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全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後,將向肇事加害人代位追償。
依強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故若駕駛人酒後駕車致人傷亡,強制險於給付受害人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將向加害人代位追償。